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4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与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来了9月21日向本院发出成锦检民(行)执监【2018】5101040003号“关于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的函”建议我院对该案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函件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执行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