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三木花岗石厂、四川大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504执保82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三木花岗石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村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504600267843(1-1)。
被申请人:四川大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81161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2022)川0504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大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罗江为所有的川E××**号担保车辆;
三、查封**连所有的川E××**号担保车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