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益川,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叁叁,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A4栋E5楼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映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叁叁、四川大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 琳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欣雨
书 记 员 孙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