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禹环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大禹环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税章德,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贵,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大禹环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四川省农科院侧科源大厦主楼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何明,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税章德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大禹环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797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税章德提出的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情形以及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税章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永晴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