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580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四川大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纯尊,四川大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大禹环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四川省农科院侧科源大厦主楼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何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锋锋,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四川大禹环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禹环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多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