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155-1号 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8172K,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285815X1,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5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47053208E,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新城1号还房小区4栋4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3)辽0112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981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现已实际控制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账号4316********)账下2763936.46元、贵州银行(账号0501********)账下2789122.40元。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名下在交通银行(账号4316********)账下余额已经达到11798188元,满足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要求,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窑岭支行(账号4316********)的银行存款11798188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在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窑岭支行账户(账号4316********)内金额为11798188元的财产足额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巩县支行(账号0501********)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昌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