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6875号之一
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817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海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9号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775597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58元减半收取计210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