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292号
申请人:无锡飞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4255084W,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社区经济开发区天禧家园C区8号富力中心7-701。
法定代表人:邓煜。
被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07月0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无锡飞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636号。申请人无锡飞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飞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