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8492号
原告河南金数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长椿路6号西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N7UC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817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金数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金数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金数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亓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