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7771号
原告山东裕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魏家集街16号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MXGRG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817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裕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裕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裕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亓
法官助理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