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772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817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039890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7350元,减半收取计13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514.54元由反诉原告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亓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