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辽阳县某某镇大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2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荆宝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贺,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辽阳县。
被执行人:辽阳县***镇大***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县***镇大***。
法定代表人:吴明江,系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县***镇大***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辽阳县***镇大***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218408.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履行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辽阳县***镇大***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未查询到其账户有存款信息。经本院到辽阳县***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调查,被执行人在经管站账户无款额登记信息。且本院已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未查询到其有保险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辽阳县***镇大***民委员会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辽阳县***镇大***民委员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吉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