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辽阳县首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21民初1004号
原告: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荆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绣程,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首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腾飞街。
负责人:刘文航,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辽阳县首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9元,减半收取计3219.50元,由原告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家
审 判 员  张 爽
人民陪审员  边 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田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