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执196号之五
被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122322702E,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173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