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执196号
被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122322702E,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退案件受理费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案件受理费15498元。本院于2023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等,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7490元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