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邑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1088号
 
移送执行人:大邑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86号。
被执行人: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0层2006号。
法定代表人:解发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等信息,依法查控了其银行资金账户,并对被执行人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学清
审判员  金忠友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