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29执210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29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四川省通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未发现存款。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范小刚
审判员 且国治
书记员 杨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