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树建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树建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交大花园广厦小区南苑1栋4楼C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20层2005号。
法定代表人:解发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11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四川建树建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67784.94元,申请执行费917元。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依职权通过网络专项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发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