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胜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德胜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66民初9807号
原告:四川德胜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6号49-3幢2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号B幢13楼5号。
法定代表人:程跃。
原告四川德胜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易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轶
书记员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