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6484号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17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振波
书记员 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