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汉京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500号
原告: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三段3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16747838。
法定代表人:彭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京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保定路西一段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8953756K。
法定代表人:高慕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汉京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2022)川0681诉前调157号,后转入诉讼程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原告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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