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终1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三段39号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上诉人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德阳)电力公司)、四川**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特变(德阳)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代利,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四川**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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