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终1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三段39号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上诉人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德阳)电力公司)、四川**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特变(德阳)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代利,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四川**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