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66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阳市华泰土木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南泉路翠竹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31632933Q。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阳市华泰土木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显琼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