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2民初1090号
申请人: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519367。
法定代表人:惠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昌平大道南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8R7CH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6,511.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51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所有的小型轿车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赖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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