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682民初1090号
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519367。
法定代表人:惠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昌平大道南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8R7CH7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首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216,511.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将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调减为自2020年3月1日起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以15,660元为限。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办公大楼的装修、装饰工程,工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程总价266,511.82元,工程竣工后付款至总价款的97%,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3%。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20日竣工,且经被告验收,但被告请求延期付款。2019年9月17日,双方补签了施工合同。2020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5万元。2020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剩余装修款216,511.82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付清,逾期按欠款金额每日5%计息。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施工合同、被告2020年1月17日付款5万元的银行电子回单、欠条。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未到庭抗辩,应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对前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愿将逾期付款利息调减为从2020年3月1日起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并以15,660元为限,属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216,511.82元;
二、被告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以15,66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1元,保全申请费1603元,由被告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赖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