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万源市万宝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1781民初1914号
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源市万宝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2.00元,减半收取5156.00元,由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智刚
书记员  王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