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0425597G。
法定代表人:夏顺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月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2359H。
法定代表人:伍和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850501.86元。现申请执行人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不计算部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任 韬
审判员 袁国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