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366号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玉妃路二段664号。
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月波街。
法定代表人:吴勇。
(2018)川0683民初5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经本院催收后,被执行人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移送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