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远志,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div>
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月波街/div>
法定代表人:吴勇,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川0683民初18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60249.81元及资金利息(截止2018年8月19日的利息150161.78元,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2.对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变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3442.00元,三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在(2020)川0683执90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36414.59元(未含资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拒不履行的,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城东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竹国用(2013)第01760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44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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