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执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远志,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div>
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月波街/div>
法定代表人:吴勇,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683民初18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60249.81元及资金利息。2.对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变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三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借款本金2,360,249.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达成和解协议后,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683执90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丹
书 记 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