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3财保52号
申请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36727.50元未支付,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账号:22*****17)的存款26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登记在**名下的川F3***8号梅德赛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账号:22*****17)的存款26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在**名下的川F3***8号梅德赛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