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5973号之三
原告:郫都区**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太和村10社52号附一号。
经营者:巫明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德盛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发。
被告:郭禄平,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郫都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禄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郫都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68元,保全费2199元,由原告郫都区**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