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丽,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德盛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炯,四川雄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与鼎际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案涉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宿舍3号楼及第二食堂新建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合同约定的施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包材料、包人工、包损害赔偿、包机械、包费用、保质量、保工期、包税金、包验收合格、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措施费、包总包管理费、保政策性费用及其变化、保市场变动等风险因素等内容所涉及的所有费用,且该合同对合同暂定总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管理费等进行了约定,因此**与鼎际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一审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转包引发的纠纷,应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结合案涉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及鼎际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应诉答辩影响。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