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丰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9民初457号
原告:九江丰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66257841K。
法定代表人:金万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源路10号4栋1层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161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69号11幢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31447K。
法定代表人:敖玉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加友,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丰钰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丰钰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丰钰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丰钰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309元,由原告九江丰钰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