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6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被告:成都德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跃进村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div>
法定代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德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0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均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长史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