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兴先、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1676号
原告:方兴先,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艾汶,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59268B,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10楼E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瑶,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兴先与被告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兴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兴先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清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鲜蕊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