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源市巴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2021号
原告:万源市巴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白沙镇官渡镇永泰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周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香年T3-4308。
法定代表人:杨春红。
原告万源市巴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万源市巴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源市巴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智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