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24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华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川082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1748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通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华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履行判决义务的银行存款,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华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苍溪县区面积为8727.32平方米的房屋、裁定扣留苍溪县猕猴桃产业发展局应付被执行人四川华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但暂不能处置和提取。此案暂不能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四川华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82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雄
审判员冉勇
审判员向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