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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294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55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第三人: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后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欧阳林 人民陪审员  蒲 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