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294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55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第三人: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后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欧阳林
人民陪审员 蒲 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