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24民初***7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后街46,**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军,苍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孟宪,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