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川3221执122号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耿达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与四川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32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受理案件费用共计29308.54元。支付本案执行费用340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汶川支行
账户名称:汶川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62×××32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李红联系电话:633×××9
本院地址:汶川县太阳岛政法小区邮编:623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