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221执异6号
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地:四川省汶川县***幸福村村委巷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会林。
委托代理人:明清国,系幸福村党支部书记。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曾朝凤,系该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同日立案审查。2020年9月10日异议人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冯 昊
审判员 薛宗勇
审判员 刘丛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