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2923号
原告:四川省众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98号6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伍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2幢2楼5号。
法定代表人:袁昌勇。
原告四川省众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众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众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计658元,由原告四川省众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少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