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建科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6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2幢2楼5号。
法定代表人:袁昌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黔东南建科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凌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上诉人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黔东南建科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韬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