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661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2幢2楼5号。
法定代表人:袁昌勇,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