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274号
申请人***,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申请人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袁昌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1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泰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7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