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住所地通江县沙溪镇王坪村。
法定代表人:邓时斌,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东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孙茂华,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四川东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川192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东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支付2760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保全费2020元和案件执行费40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东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东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1执恢37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伏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