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7427号之一
原告: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84025520,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长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018061974,,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西段**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4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陆涯天
书记员顾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