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4民辖50号
原告:抚顺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抚顺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新抚区法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不当得利纠纷,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顺城区法院。顺城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为新抚区,新抚区法院受理并无不当,且双方就本案争议进行了关键证据的笔记鉴定。现原告再次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顺城法院以移送案件不当,于2021年9月2日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新抚法院起诉,新抚区法院以该案为不当得利纠纷移送顺城区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位于新抚区,新抚法院受理并无不当且双方就本案争议事实已经由新抚法院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关键证据的笔记鉴定。故本案应由新抚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苏青
审判员*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