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411民初4265号 原告: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西段1至6号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抚顺市顺城区君赢法律服务费法律工作者。 被告: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隆城街东新区十五方块18号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 原告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公司)与被告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70538.3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委托书,原告按规定承建抚顺恒大广场E1号楼楼梯间铁艺栏杆扶手制作安装工程,工期20天,工程暂定总造价70538.35元(工程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原告按期完成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按规定,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毕结算后14天内一次性付清。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予给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委托书》,嘉顺公司委托天通公司承建抚顺恒大广场E1楼楼梯间铁艺栏杆扶手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工期为20天,工程结算依据“本工程计价办法采用综合单间包干方式,具体计价项目及单价见附件清单,暂定总造价:70538.35元,工程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保修两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毕结算后14天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交付工程。***公司交付原告《抚顺恒大广场项目结算款》,载明实际金额为69393.86元。2021年11月25日,嘉顺公司职员**在该结算单上签字并写明“以上事实属实,抚顺恒大广场工程部”。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工程委托书》、《抚顺恒大广场项目结算款》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可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及时给付相应工程款,现被告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应属违约,故应承担继续给付义务及违约责任。关于工程款数额,应以双方结算单载明的数额为准,即69393.86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付验收日至实际给付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一节,因庭审中,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实际竣工验收时间,故本院支持原告自起诉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嘉顺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9393.8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393.86元为基数,按2021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2元,由被告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梅